中共内江市委党校主体班学员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委党校主体班培训教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市委党校主体班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主体班学员学分制(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以毛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主体班教学管理,提高培训实效为重点,推动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为推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员学习情况和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的对象为市委党校主体班学员。
第五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以考促学,学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分构成和计分标准
第六条 党校主体班学员学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项合计构成。其中,基本分100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七条 基本分由组织纪律分、综合学习分、结业考试分三项组成,分别占30分、40分、30分。
(一)组织纪律分(30分)
1、学员在课堂听课、交流讨论、组织生活、市情调研等教学活动中遵守组织纪律的情况,均属考核内容。异地培训暂不列入考核内容。
2、组织纪律分实行倒扣分制,扣完为止。
3、按每半天4课时计算,缺课每课时扣1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0.5分;因公请假每课时扣0.2分;因私请假每课时扣0.5分;有在课堂接打电话、随意进出等影响课堂纪律行为的,视情况1次扣0.2-1分。
4、学员考勤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教务处检查核实。班主任每天应在考勤公布栏公布考勤情况,定期进行小结。
(二)综合学习分(40分)
1、学习记录10分。根据教学内容,记录完整且质量较高的,得8-10分;记录完整,但质量较差的得5-7分;每缺1个专题或该专题记录质量特别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交流讨论15分。根据学员参与小组讨论、学员论坛等交流讨论的积极性和表现情况,分别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优良12-15分,合格8-11分,不合格8分以下。
3、论文报告15分。根据学员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的质量,分别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优良12 -15分,合格8-11分,不合格8分以下。
4、“学习记录”得分由党校教务处评定;“交流讨论”得分由班主任评定;“论文报告”得分由党校教务处组织教师评定。
5、根据不同班次教学计划,市委党校可调整综合学习分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并在学员进校后公布。
(三)结业考试分(30分)
根据学员结业考试卷面成绩×30%计分。
第八条 奖励分为在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项教学活动中,对综合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的额外加分,一人累计不超过10分。
(一)给予奖励加分的情形和标准
1、学习期间全勤学员加3分。
2、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演讲比赛、文体活动并获得等次的学员加1-3分。
3、学习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学员加1-4分。
(二)学员的学分奖励,由班(支)委提出书面建议,写明加分理由,经班主任签字同意,报党校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九条 学员培训结束取得的综合学分,由班主任统计汇总,经党校教务处审核,报党校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布。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学分作为颁发结业证的依据。凡考勤为零分或学分未达到60分的,不颁发结业证,不计算参训时间,培训费用自理,取消本人当年度各种评优表彰资格。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员学习期间综合表现的重要评价标准和评先推优的主要依据。各主体班次评选的“优秀学员”,必须在本班次学分前20名的学员中推荐。
第十二条 学分作为衡量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和“德”的重要标准,与干部考察、考核与任免使用挂钩。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分制管理工作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干部训练科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委党校承办。
第十四条 市委党校要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一)实行学分公示制度。市委党校在每期主体班结业前,将学员取得学分的情况在本班次、市委党校公示栏以及市委党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的查询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实行学分通报制度。市委党校在每期主体班结业后,将每名学员取得的学分情况向学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三)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市委党校建立学员学分登记卡,将获得学分情况载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严肃纪律要求。凡在学分制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纪律、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学员作为学分不及格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党校主体班学习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